[郑淑娜]:一方面我们根据群众来信、根据组织的来信进行审查,另一方面每年有所侧重地审查地方性法规。比如去年,大量的法律修改以后,有关行政审批取消以后,地方法规是不是及时修改,是不是与上位法相抵触,做了重点审查。在审查的过程当中也确实发现有一些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我也注意到社会上总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什么不行使一次撤销权?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如果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审查过程当中,发现有地方性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有一道程序,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意见,告诉他们这个规定与上位法、与法律不一致,要求制定机关自己先行修改。实际上,我们在审查的过程当中,也发现了若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都主动自己改了,这是法律当中的一个程序,就用不着行使撤销权了。如果制定机关坚持不改,按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这些不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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