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袁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就“人大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我们知道立法法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不得与宪法、法律等相抵触,但是我们看到现在全国不少地方都在针对汽车等出台限行的规定,尤其是个别的地方甚至还想把限行的时间和范围还要扩大。我的问题是,这是否与立法法中规定的不得超越权限相违背?这是否已经超越了权限?另外,地方的立法如何能够不任性?再请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在什么情况下会启动这种适用性的备案审查?谢谢。
[郑淑娜]:这实际上是代表老百姓提出的问题,感谢您提出的问题,我来回答。关于各地方规定限行的问题,我也想介绍点情况。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国务院提交议案以后,常委会在审议的过程当中,议案当中也规定了限行限购的措施,在常委会审议过程当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是不是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你也可以注意到,后来大气污染防治法在这个方面作了一些修改,删去了现行的规定。
主要考虑是,第一、这个规定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第二,就是解决机动车的污染也可以通过提高油品质量、提高用车成本这些方式来解决。第三,这个规定是授权了省级政府规定限行范围太大,政府行使这个权力未必合适,很可能分割统一市场。第四个理由是社会成本高、群众意见大,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反对限行的有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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