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训练车辆和指导人员条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自学所用训练车辆和随车指导人员应达到教练车、教练员的相关要求,保障交通安全和培训质量。一是自学训练车辆应加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等安全辅助装置,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保险。二是随车指导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
严格管理保障安全。在满足群众自学需求的同时,完善管理制度,保障道路公共安全。一是指定训练路线。公安交管部门将指定训练路线、时间,并设置显著标识标牌。二是严格资格管理。学员上路训练必须通过科目一考试,取得学习驾驶证明,上路训练车辆必须放置、粘贴统一式样的学车专用标识,警示社会车辆注意避让。三是严格考试。自学直考和通过驾校培训的考试要求一致,考试标准不降低,考试要求不放松。公安交管部门对上道路自学驾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驾驶行为。练车过程中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学车人员、指导人员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优化考试组织:实现考试全程公开公正,压缩寻租空间
考试过程公开透明是保证考试结果严格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意见》从报考、约考、排考全过程出台改革创新和规范管理的措施,挤压权力寻租空间。
自主报考,剪断“利益链条”。目前,驾驶人考试一般由驾校集体报名预约,学员没有知情权、选择权,产生权力寻租空间。《意见》提出“互联网+窗口服务”的新模式,建立考试预约服务平台,由考生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场地,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向驾校分配考试名额,按照全部考生的约考时间顺序安排考试,确保考试计划和约考结果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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