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购买的车辆因为质量问题被生产企业召回,那车主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船税,退还金额是从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记者从国税总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国税总局在广泛听取地方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可减免车辆保险机构不代收车船税
《规程》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将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不再代收车船税,但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原件,将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不过,对于出具税务机关减免税证明的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不代收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当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同时,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诉后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受理程序和期限进行处理。
纯电动车已征收车船税需退回
具体到哪些车辆可以享受车船税的减免政策,《规程》明确,税务机关、保险机构等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税政策。对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应当积极获取车辆的相关信息予以判断,对其征收了车船税的应当及时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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