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网约车平台是否应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也存在较大争议。有关这方面的64条意见中,45条提出了反对,认为若如此将增加平台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改变了轻资产的邮编生活网模式,且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可能只是经济合作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焦点三:专车经营如何规范
10月10日公布的专车管理办法,对网约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防止形成垄断作出相关规定。有87条意见对此表示支持,理由主要有:大量补贴和低价运营将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如网约车经营者垄断市场,可能会为了攫取更大利益,无法保持公共服务的稳定性。
也有53条意见认为这些规定并不合理。观点主要有:网约车经营者的优惠活动是市场行为,且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抵用券降低了出行成本,政府不应过多干预;提前10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无上位法要求,应予以删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并未规定一个市场主体不能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有关规定与上位法冲突。
在网约车是否应当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是否应当喷涂特殊标识等方面,意见中也存在一些反对的声音。理由包括:网约车是利用GPS定位技术,通过驾驶员和乘客双方的手机客户端完整记录行驶和交易的全过程,其交易价格事先由双方同意并确认,最终交易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与传统出租车完全不同;网约车的价格可能是动态调整的,计价器功能无法满足其定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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