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保险杠的颜色问题,法院认定,该问题系被告交付原告涉案车辆前形成,被告对于保险杠颜色的变化未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其次,涉案车辆在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系统中显示,车辆在售予原告前曾登记于案外人名下。被告主张“系为了完成销售任务而为之,车辆并未真正销售”。但被告并未在车辆销售过程中将这一情况向原告做出明确说明,存在主观过错。
再次,车辆销售系统中有维修记录,对车身饰板、A柱固定夹进行过更换,该情况被告亦未向原告告知。综上,被告未向原告告知涉案车辆的相关信息,对原告的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被告隐瞒上述情况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或放任原告与其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的结果,其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
因车辆存在折旧,按照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扣除购车款的10%。依照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赔偿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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