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实施一年多了。近日,一家法院对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汽车销售公司除了需退还原告50余万元购车款之外,还要三倍赔偿原告,即175.5万元,以及9.5万余元的车辆购置税等费用。
事件说明:
刘先生因生活需要,想买一辆高档点的汽车。经过选择,2014年4月他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新车销售合同》。约定从该公司购买一辆“揽胜极光耀动五门圣诞典藏版轿车”,价格为58.5万元。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定金和贷款服务费等费用,该公司为其办理了贷款、保险和机动车登记等手续。同年4月底,汽车销售公司将汽车交付给刘先生。可刘先生发现,该汽车的前保险杠下端颜色与原车不符,而且车辆有明显维修痕迹。
刘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瑕疵的情况,系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退车返款,并按照购车价的三倍赔偿其损失。
刘先生因此将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并判令被告为其退车返款;赔偿其已支付的购置税、保险费、贷款服务费等。刘先生要求增加赔偿的数额为175.5万元,并主张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被告销售的车辆系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瑕疵,也不存在维修的情况,并非原告所说的“将二手车进行销售”,所以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车辆现状保险杠为银色,与原车型的黑色不符,但对该处颜色的变化发生于车辆交付前还是交付后存在争议。
在审理中,法庭查明一个事实,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系统信息显示,涉案车辆于2014年2月3日经被告销售,登记于案外人奚某名下。同年3月22日,涉案车辆存在维修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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