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路考时,没有记录考试过程的辅助设备,成绩是由现场考官一个人决定。广州市民陈小姐因为不满考官的判定,将广州市公安局告上法庭,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昨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据介绍,这是广州首例因驾考不通过而状告交警的案件。
昨日下午2时许,记者参加旁听了广州越秀法院对此案的庭审。被告广州市公安局派出了2名法制处人员应诉。
30岁的广州市民陈小姐起诉称,自己2010年7月开始申请驾照,通过了笔试科目一和科目二倒桩考试之后,在今年7月8日参加了科目三的路考。
路考结束后,陈小姐收到了车管所出具的考试不合格通知书,考官没有告知她任何理由。而按她回想,可能是靠边停车时离路基的距离远了一些失分。“我认为停车离路边远了点是个扣分项,但该给我重新操作的机会,不该直接判我不及格,而且还不给补考机会。”
由于不满考官的做法,陈小姐于今年7月15日向广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不合格通知书”。警方受理后,于9月15日做出延长审查决定。在收到行政复议近3个月后的10月13日,警方认为原告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陈小姐说,考官后来补了一个理由,并告知她可以补考,她因为觉得考官说谎,因此才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广州市公安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违法。[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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