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规定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
处罚措施
监测造假最高罚20万
在实践中,排污单位为了逃避监管,私自改动监测设备的硬件、软件或者工作方式,致使数据失实失真的情况,屡见不鲜。
为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的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对于侵占、损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此外,对于重点排污单位自动检测数据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的,也将最高被处20万元罚款。
个人烧垃圾或将被罚500元
烧垃圾、烧秸秆在很多地方比较常见。针对这些陋习,二审稿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 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此外,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时,也将被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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