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规定》除对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的25条内容进行细化外,还根据铁路发展与河北省实际情况新增了13条“新规”。这13条“新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河北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铁路安全工作方面的职能和职责,并对广大民众所关心、关注的铁路工程建设等相关事项作出了细化规定,具有很高的“含金量”。此外,该《规定》也是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全国第一个省市级地方性法规。
不得抢栽抢种以获取高额工程补偿款
《规定》中新增的13条“新规”中,除解决了政府部门在铁路安全管理中职责不清问题、明确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护路联防责任和工作要求外,还对“抢栽、抢种、抢建”获取高额工程补偿款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第七条称,“铁路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后以及铁路建设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用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林作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取土、采石等作业。”这也是是省级人民政府针对该类问题第一次正式明确做出规定,也将对今后的铁路建设起到非常关键的保护作用。
《规定》第十二条,还设定了铁路线路两侧各30米的“规划禁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规划的部门不得在铁路线路外侧钢轨向外三十米范围内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规划审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铁路生产设施或者与铁路交叉的城市道路和公路设施除外。”这一条,对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建设将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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