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车先行和会车让行两个标识的图样十分相似,但表示内容却大相径庭,要区分两种指示牌需按形状区分,方形蓝底的牌子为指示标志,指示相应车道的行驶路线如掉头直行等,所以看到此指示牌说明此车道内行车拥有优先通过的权利。而圆形白底的会车让行指示牌为禁令标志,对车辆加以禁止或限制的标志,如禁止通行、禁止停车等,所以看到圆形白底禁令牌需主动让行会车的车辆。
这样的标识标识此车道内车辆在岔路口享有优先通过权,如与其他车道内车辆发生事故则应由其他车辆负全责。而这与第一期中所说的让右原则是否矛盾呢?在交规第五十二条内明确规定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一方,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也就是说在无信号灯和警察的路口要先看有无交通标识,如果没有任何标识再按第一期所列内容认定责任。
交通法规中的会车规定
会车行驶是指相对方向行驶的机动车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通过的交通现象。该现象孕育着正面碰撞、侧面碰撞等危险,尤其是在路面较窄的路段危险性更大。
《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对会车行驶作了如下规定:
(1)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会车时,须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这一条款可以理解为既适用狭窄道路,也适用宽阔道路。
(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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