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轨道、路基、车站、隧道、桥梁、高架、车辆、排水沟、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盗用、侵入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系统、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施设备等;
(三)擅自移动、遮盖、损坏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四)擅自移动、拆除、改造或者搬迁轨道交通设施;
(五)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强行上下车、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
(二)强行推拉、敲打安全门、屏蔽门、列车车门或者阻碍其正常开关;
(三)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护网、闸机、车辆、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或者其他有警示、禁止标志的区域;
(六)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井)、接触网等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七)在车站出入口、通风亭(井)、变电站、冷却塔外侧五米范围内,占用通道堆放物料、停放车辆、晾晒物品、摆摊设点,或者未经批准搭建设施和施工作业以及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八)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屏障物、影响行车信号的广告牌或者霓虹灯等障碍物,以及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九)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放飞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等;
(十)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违反规定的,由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予以劝阻、制止;对不服从劝阻、制止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下列规定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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