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已于2016年12月2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今正(12月12日)式颁布,元旦起施行。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本人有效证件乘车,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
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强行进站、拒不出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可以要求按照规定退还票款。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轨道交通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追逐打闹,大声喧哗,躺卧、踩踏坐席;
(二)在自动扶梯上跑动或者逆向行走;
(三)使用滑板、溜冰鞋、轮滑鞋等物品;
(四)在非规定区域候车、未按规定上下车;
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予以劝阻、制止;对不服从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在车站付费区以及列车车厢内饮食,除婴儿饮食、病人服药外;
(六)擅自从事销售活动,揽客拉客;
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予以劝阻、制止;对不服从劝阻、制止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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