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管委会机关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合理确定保留机要通信、应急、调研和接待等用车数量,其中调研和接待用车按不超过现有的35%保留。
县(市、区)直各单位结合当地人口规模和区域环境状况确定保留车辆。其中,县(市)常住人口数在30万人以下(含30万人)的,每个县(市)县直单位保留不超过40辆;县(市)常住人口数在30万人以上的,每个县(市)县直单位保留不超过45辆;区农业人口在10万人以下(含10万人)的,每个区区直单位保留不超过35辆;区农业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每个区区直单位保留不超过40辆。
乡(镇)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下(含5万人)的,每个乡(镇)保留不超过2辆;对乡(镇)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每个乡(镇)保留不超过3辆;每个街道按不超过2辆保留。对个别乡(镇、街道)确因地理环境较为复杂,或常住人口达10万人以上的,可允许增加1辆。
改革后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调研和接待等公务车辆,除必须配备到部门外,集中起来建立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将在两年内建设到位。
《方案》明确,改革后,对参改的厅级及以下公务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市本级机关公务人员在中心城区(即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万安街道和双阳街道,泉州开发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根据国家关于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的规定和同一设区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原则,泉州公务交通补贴层次划分为4个档次,具体补贴标准为: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每人每月6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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