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5、2016年3月1日之前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道路运输车辆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6、2016年3月1日前未进行检测和评定的现有道路运输车辆下次检测日期,按其年审月,确定下次检测周期;2016年3月1日前已进行检测评定的,其《道路运输证》上标注的车辆技术等级在12月内继续有效。
7、2016年3月1日后未按期进行检测和评定的,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章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并限制车辆新增、过户、年审、补换证、退出市场等业务。
8、2016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年审与就近的一次检测评定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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