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改革和落实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落实国家对城市公交车成品油补贴政策,逐步减少对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增加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并将补贴额度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减少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十二)对新能源汽车相关税费实施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等财政支持政策,以及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汽车消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免交省定项目的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收费幅度的,一律按国家及省规定的低限收费。(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十三)实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有关政策,按充换电设施实际用电量,对各类直流充电桩(机)、交流充电桩(机)、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加氢站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行给予补助。各地市要在省的财政补助政策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十四)鼓励实施公共交通领域运营补贴政策。对于年营运里程超过5万公里的纯电动租赁车辆或年营运里程超过8万公里的纯电动出租车,各地市可在相关领域专项资金内按一定标准给予运营费用补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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