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以纯电动出租车、轻型纯电动环卫车、纯电动物流车为突破口,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从2016年开始,珠三角地区更新或新增的出租车中,纯电动出租车比例不得低于7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余3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使用燃油车。公共服务领域每年新增或更新车辆选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得低于5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3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实行物流车辆限行措施的城市要允许外观符合一定规格要求、载重量不超过1?5吨的纯电动物流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邮政管理局)
(十五)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国有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从2016年开始,省本级及珠三角地区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纯电动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95%;其他市要参照珠三角地区推广目标,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推广目标。国有企业要参照上述要求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并采取新建、改建、租赁充换电设施等措施,鼓励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十六)积极推动社会租赁车辆应用纯电动汽车。鼓励新型公共交通服务企业应用纯电动汽车开展新型公共交通服务,对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形成有效补充。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开展公务活动时,要优先选择租赁纯电动汽车。(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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