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充换电设施用地政策。各地市应在省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统筹解决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地问题。利用合法存量建设用地改造、加装、新建充换电设施的,可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租赁等他项权利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划拨土地新建经营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场)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对公共汽车停车场配套的充换电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七)完善用电价格政策。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类别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八)推进充换电设施关键技术攻关。将充换电设施关键技术开发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范围,支持企业加强对新型充换电设施及装备技术、前瞻性技术的研究,加强对关键技术的检测认证方法、充换电设施消防安全规范以及充换电网络监控和运营安全等方面的研究。支持企业探索发展适应行业特征的充换电模式,实现充换电更加安全便捷。(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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